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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二级建造师培训学校哪个好地役权
1.概念
是用益物权,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2.地役权的设立
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当事
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期限;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的变动
需役地及需役地的用益物权转让时,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供役地及供役地的用益物权转让时,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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